1. 适用范围
只有与《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规定的企业发生贸易往来时适用本通用贸易条款。对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所规定的消费者适用相关法规。除非另行书面约定,我司所有服务与供货仅依据本通用贸易条款。我司不接受内容相反、不同或其他的交易条款,即使我司并未明确对此类条款提出异议。如我司在知晓买方的贸易条款与本条款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无保留得接受和履行订单,本通用贸易条款依然适用。
2. 价格
我司所有报价均为非约束性报价,我司有权进行更改。核算价格以发货当日的价格为准。我司报价均不含增值税。应根据发货时的税率另行计算相应增值税。
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用工成本、原料或其他成本上涨,我司有权据此相应提高此前约定的价格。
所有订单均需我司进行书面确认后方生效。电子确认单与书面确认单等效。开票或发货视为订单确认。
3. 发货时间
发货时间仅为大致日期,不具约束力。发货时间自订单确认日起计算。这不适用于在订单确认时尚有技术问题需要澄清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只有所有技术问题获得明确确认后,方开始计算发货时间。
我司遵守发货义务的先决条件为买方及时认真履行其共同义务。允许进行部分发货。
并非因我司过错造成订单履行困难、延迟或无法履行时,我司有权对发货时间或剩余货物发货时间进行相应延期,抑或全部或部分取消订单。因我司过错造成发货延迟时,只有当我司在买方设定的合理宽限期(不少于14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发货时,买家方有权取消订单。
分订单合同的货物,如未另行约定,买方须在订单下达后最晚10周内将货物提走。否则,我司可在给予2周宽限期后在保留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取额外费用。
买方因发货延迟提出损害索赔时,应遵守第9条规定的限制。
4. 运输
运输风险及费用始终由买方承担(《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工厂交货条款),即使在免运费发货(CPT运费交付至指定目的地)时亦是如此。我司恕不代办运输保险。
只有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我司方接受退货。
5. 包装
包装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行计算。除非法律上另行规定,我司不回收包装材料。
6. 所有权保留
在买家履行其所有义务前,我司交付货物以及由我司交付货物加工而成的货物的所有权归我司所有。
所有交货工作均视为一项彼此关联的交货事宜。在往来账中如存在未结账款,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未清偿债权的担保。
如果买方将我司产品与其他产品合并为完整的新产品,且其他产品构成新产品的主体,当买方拥有该主体产品所有权时,买方应给予我司相应比例的共同所有权。如买方将产品以正常方式转售,买方应当将因转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及所有附属权益转让至我司,直至买方在我司的未结账款偿清为止。
买方有义务根据我司的合理要求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权事宜告知其客户,回复我司行使该权利提出的询问并提供相应文件。
我司将相应降低于我司处的担保,确保所有权保留金额超出相应未结账款的20%。
7. 付款
开票和收货后14日内支付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30日内应全额支付。支票仅限于为履行之目的而被接受,在收票入账后方视为完成支付。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接受支票绝非表明我司同意买方延期支付。如买方于开票30日后逾期支付,我司有权按照银行通行利率收取利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对买方的支付能力和信用状况产生合理怀疑时,即使此前双方订有其他约定,在无损我司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所有未结账款均视为即刻到期。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我司有权在所有未结账款偿清前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的发货和服务,根据立即执行的现金支付付款程度分步履行,或全部或部分解除现有合同。
只有经我司认定不存在争议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账款方能与客户在我司处的未结账款进行冲抵。以非同一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留置权,买方不得强制执行。
其他支付条款应由买卖双方进行书面约定。
8. 质量担保
a)一般情形
我司根据客户要求和相应图纸的技术要求处理订单。
如交付产品存在瑕疵,我司可根据自身判断在产品退还后提供更换、维修或开具红冲发票。买方因产品瑕疵提出损害赔偿时,应遵守第9条规定的限制。
如买方在供货后一周内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货与合同约定不符,则视为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和数量供货。对于专门定制的产品,若供货数量上下浮动10%以内时均视为符合合同约定供货。
交货后,买方应当在正常业务许可的条件下立即检验货物是否存在瑕疵。如发现瑕疵,应立即通知我司。
如买方延迟提出质量申诉,我司仅对确系存在的隐蔽瑕疵进行处理。
买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明确质量瑕疵并提供有效证据。质量保证期限为12个月。
货物的使用和加工义务全部由买方承担。我司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供的技术咨询和产品描述不具约束力。买方应根据其使用目的或工艺对产品自行进行检测。
b)特殊使用场合
柏朗公司(Berrang)无法全面知晓总体环境及应用领域具体要求,买方应在使用产品时遵循现有技术标准,并对产品进行全面充分的测试。
特殊质量要求须在合同签订前告知。
因不当使用我司产品所导致的故障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若因产品使用不当引发故障,我司为此恕不承担责任,买方也不得令我司针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c)氢脆化
因生产工艺缘故,在钢材加工过程中可渗入氢原子,当氢原子聚合为氢分子时会产生微裂缝或脆裂现象。材料、生产和涂层等因素的不利组合都可能引发这一问题(参见德国工业标准DIN50969-1)。微裂缝乃至脆裂现象会危害所有优质高强度钢材。
现有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这一现象。由这一现象导致的残余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此,我司对存在氢脆现象的零部件产品不承担责任。不可因氢脆现象提出质量担保或损害赔偿要求。如因氢脆现象引发故障,买方也不得令我司针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d)具有特殊交货技术条件的部件
如零部件具有特殊交货技术条件,应在询价或订货时明确告知。不可仅在图纸上提示,或是以随附的加工条件或其他方式标识。否则我司对交付的产品是否具有特殊交货技术条件不承担任何质量担保责任。
9. 责任
除非本贸易条款另有规定,我司仅对因发货瑕疵造成买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或经法律判定系我司过错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原则上,我司仅对由我司过错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如果第三方因无过失责任向买方提出无法通过协议废除的索赔,我司向买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如同柏朗直接被第三方提出索赔一样。买方与我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界定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第三方直接向我司索赔的情况。
当买方针对其客户的责任受到有效限制时,我司的赔偿义务亦得以免除。买方应尽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对柏朗有利的原则对责任加以约定限制。
我司对如下原因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买方违反操作、维护及安装规定;使用不符或不当;处置错误或疏忽;以及产品的自然磨损或维修不当。
在判定应由我司承担的赔偿金额时,应考虑我司的经济状况,往来业务关系类型、范围和时间长短,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买方的与有过失和/或赔偿义务的情况,和所供部件不利的安装情况,本着有利于我司的原则进行认定。尤其应当考虑的是,我司承担的赔偿、成本和费用应当与供货零部件的价值比例相当。
无论因何种法律诉由,我司仅对因我司或我司雇员的故意,重大疏忽,或因轻微疏忽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轻微疏忽违反合同基本义务导致损害时,我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仅限于同类业务通常的损害金额,且此损害为合同签订或最迟在违反义务开始时即可以预见的。
因缺少性能担保以及生命、人身和健康损害而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不受本条款影响。
上述条款不涉及任何不利于柏朗的举证责任变化。
10. 履行地、管辖地与适用法律
支付与发货履行地为德国曼海姆,在另行约定免运费发货时亦是如此。
业务关系中的任一方提起诉讼,德国曼海姆均为管辖法院所在地。
所有情况皆适用德国法律,援引外国法律的标准除外。不适用1973年7月17日生效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1980年4月11日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后续规定。
11. 最终规定
如本通用贸易条款的个别规定无效或因法律变更失效,其余条款规定效力不变。应尽可能对失效条款进行补充、重新解释或注释,确保其在充分考虑法律环境的情况下实现订立本条款时的预期经济目的。
版本: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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